问题 | 慢性门诊的办理条件 |
释义 | 慢性门诊的办理条件如下: 1、慢性门诊的办理条件是所患之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慢性病范畴,比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乙肝等慢性病其中一种。 2、还需满足医保是在缴纳的状态。 以下病属于大病救助范围: 1、当事人患的恶性肿瘤; 2、当事人患的尿毒症导致的肾衰竭; 3、当事人患的重症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当事人脑中风; 5、当事人急性心肌梗塞; 6、当事人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制它疑难杂症。 综上所述,大病救助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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