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
释义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四、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原因如下: (1)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 (2)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3)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四、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 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9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16、取用地下水审批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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