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吊车属于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规定: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