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地户籍人员在重庆购买房屋的,并实际居住的,可落户到重庆 一、“有企业”人员 二、“有工作”人员 三、“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