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法律依据: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