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等因素计算;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