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具体的重疾种类和赔偿标准,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此外,如果被保险人的疾病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或者处于治疗、观察期,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疾病应当具备的范围、程度、时期、治疗方法等事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既往病史、现状等。 4.《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损对方的合法权益。 5.《合同法》第五十条: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履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修改;没有协商一致的,不得 unilaterally 行使修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