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法规定,宅基地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此次试点,只针对农村宅基地多少平米,已建房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并不是为村民分宅基地.在申报时,村民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无法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处理.一处宅基地中有多人共用,符合多户分宗条件的,分户分宗调查. 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设定了人均用地面积标准,主要就是防止村民为了取得更多的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