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表权非本人行使的情形 |
释义 | 一、法律认定发表权行使的标准有哪些 1、着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3、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展览行为必然附带发表,所以推定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4、发表权属于着作人身权,具有专属于作者的性质,不能转让和继承。中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这种规定的言外之意显然是,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着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可由其着作权继承人在着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 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三、发表权非本人行使的情形 1、第一,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为了通过发表权的行使实现有关作品的财产权内容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特别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注:下划线为作者所加,注意此处的法律用语是行使而不是享有二字)。归纳起来看,作者以外的人直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发表权的条件是:作者已经死亡;作者死亡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作品;依法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而不是任何人;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必须在作者死后的50年内行使。 2、第二,作者的许可。从实践来看,作者许可他人行使自己作品发表权的情形有:一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表示将未曾发表的作品交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公之于众;二是根据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合同内容,推定作者许可被许可方或受让方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那么,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许可方行使作品发表权的条款内容,也应根据出版合同关系推定作者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因为出版社的出版权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发行权的行使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如果不推定出版社有行使发表权的权利,那么,出版社将无法履行合同而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来出版图书。 3、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作者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将未曾发表的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和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合法取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则有权依法以展览的方式公开美术等作品原件。而展览权的内容包括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如果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原件之物权转移(或赠与、或出卖等)给他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则由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依法通过行使展览权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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