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中货物交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还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海牙-维也纳销售公约》(CISG)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也会对涉外合同中货物交付方式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六)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如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也应当约定。”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合同中没有规定交付方式时,买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通知卖方:……” 3.《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合同,这类合同中,承运人承担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输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责任。” 4.《海牙-维也纳销售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买方不需要在卖方的地方接受交付的商品时,卖方有权在合同中指定交付地点,而不需要通知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