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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新途径有哪些
释义
    1、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申请人)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国际商会组织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向被申请人或其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的工作网络及其他商协会组织致函,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合同安全营造环境,从而保护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2、和解转裁决仅指在国际商会系统下的调解中心主持或协助下,当事人就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或以此为基础出具了调解书,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依据该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申请做出的裁决。和解转裁决可分为两种类型:被动型和解转裁决,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义务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义务时,守约方才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类型;主动型和解转裁决,是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双方约定同意由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做出裁决的案件类型。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一、和解当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意见,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解。当然,这种和解不能违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二、调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合同争议,彼此又不能达成和解,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解,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三、仲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四、起诉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民商事法律中哪些体现意思自治
    1、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选择方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明确作出法律选择。默示的选择方式是指当事人未明确选择其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法院根据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所为合同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推定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在这两种法律选择方式中,明示的选择方式透明性强,比较稳定,已经被各国立法实践所普遍肯定。因此,是否承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就成为这个问题的关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默示选择采取了有限的承认的态度,即一方面允许默示选择方式,同时对判断的对象和标准又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规定》第3条、第5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取消了默示推定,直接采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二重奏”,这也是晚近在冲突法理论和立法上出现的一种新的主张。2、立法运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避免了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推断,使默示选择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适用的空间,但是其中有的规定也存在了一些问题。例如,《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涉外民商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4、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涉外是如果案件在中国法院管辖时案件有涉外因素,即和中国有关系。而国际民商事关系泛指所有的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有哪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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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