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一辈没有结婚证是否可以离婚 |
释义 | 老一辈没有结婚证可以离婚。只要老人们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在补办完结婚登记之后,拿着办好的结婚证和离婚所需的其他材料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一、领结婚证算算真正结婚吗? 领了结婚证才是真正的结婚。《民法典》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如果只是举办了结婚典礼,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领取结婚证,之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对待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事实婚姻。 二、同居关系怎么解除? 同居关系的解除: 第一,双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自行解除即可。 第二,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都要配偶,有子女,可以协议解除,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办理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怎么登记的 俩人没登记的,也就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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