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例外情况下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