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40度有什么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气温超过40度有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举措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对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章,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章向劳动者支付薪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举措。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法律依据: 《高温劳动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章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章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章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章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举措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章标准,未按本办法规章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章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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