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通过改革实现“三减少两规范”,即:减少多头执法、减少多层执法、减少执法事项,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队伍。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能够为相关领域工作任务完成和战略目标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体制机制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