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住房公积金 准备以下提取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 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 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 临时身份证 ,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 4、住房借款合同; 5、借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 (还款期间发生提前或结清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或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房屋共有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共有人因该项原因同时 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需提供(如共有产权证或网上备案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