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侵犯了生命权?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出生权利、死亡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以及违反生命权的行为即为侵犯生命权的情形。同时,司法机关无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 法律分析 一、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不受非法侵害的生命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一旦生命权受到侵犯,其他权利将失去意义。因此,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关于人的出生权利,关于人的死亡权利,以及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违反生命权的行为即为侵犯生命权的情形。 二、司法机关有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吗 司法机关无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拓展延伸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是什么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如下: (一)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结语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其他权利将失去意义。司法机关无权对植物人的生命权作出判断,因为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因此,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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