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中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未审结怎么办 |
释义 | 民诉中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未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出现司法鉴定、审计、和解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即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之日止,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限是指实际审理期限,因法定事由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只要扣除后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限是民事诉讼重大程序问题,超审限审判意味着程序违法,故准确理解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1.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及延长适用与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时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从未规定过它的审限可以延长。 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应为绝对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目的考虑。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就说明案情复杂,不适宜再按简易程序处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2.当下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临近届满,无法结案的原因并非事实未查明导致无法下判,而是因为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此时,若再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等,势必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因此规定在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延此规定等于是给当事人一个继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可以起到避免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 综上所述,如果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法院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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