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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
释义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区分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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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