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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沈阳现在的失业金每月发放多少
释义
    沈阳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每月1183元,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每月1345元;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每月986元,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每月1121元。领取失业金的流程包括办理失业险减员、通知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手续需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一、沈阳领失业金标准金额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沈阳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到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到1345元。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到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到1121元。
    二、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第一步:企业先在“就业通”上为有交失业险的员工办理失业险减员。
    备注:企业在为员工办理失业险减员时,减员原因有下图几项选择,其中主要分为计发(即员工离职后可以申领失业金);不计发(即员工离职后不可以申领失业金)。
    第二步:企业通知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员工若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可在“就业通”上为员工查看打印领取失业金的告知单交予员工。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三步:员工在60日内需带以下材料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手续: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复印件;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告知单;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地机构要求的银行卡或保障卡;
    5、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历年明细及其他可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档案资料。
    结语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沈阳市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金额。对于在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到1183元;对于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到1345元。对于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到986元;对于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到1121元。根据沈阳市失业保险领取流程,企业需要在“就业通”上办理失业险减员手续,并通知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员工,员工需携带相关材料在60日内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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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2: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