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役军人补评残步骤 |
释义 | 评残条件: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补办评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2、流程: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审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3、个人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3)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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