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本人献血量超过800ml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捐献全血的无偿献血者献血量达到800ml时,本人使用全血时,不限时不限量免费用血,未达到800ml时,五年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 献血者本人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每单位机采血小板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五年内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直系亲属使用全血时,不限时等量免费用血,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等量返还。 (四)捐献机采血小板达到一个单位的,无偿献血者本人使用任何血液产品不限时不限量免费使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机采血小板时不限时等量免费使用,使用全血时按照每单位血小板折算800ml全血不限时免费用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