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对自己在行政和经济上有所限制,对于其家人会影响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 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 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要求予以纠正的,可以向执行 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