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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的认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 合同 无效 转包有效吗
    建筑工程可合法转包,尽管承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但是工程转包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转包情形
    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可以依法将部分建筑工程的转包出去的。因而,承包人是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
    但是建筑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时,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确不许转包的。
    2、承包人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
    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也有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所以,承包人不可以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3、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
    按规定,施工单位承接建筑工程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就会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也会因违法而无效。
    总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那是合法有效的。
    三、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考虑哪些问题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合同 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二)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三)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 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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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