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学校乱给处分,可以起诉。流程如下: 1、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如果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如果该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答复,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