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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命健康权属于什么权?
释义
    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是以自然人及其身体和器官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不仅指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可以正常运转;不仅包括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国家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况,涉及到相关费用的计算和处理,还应当严格按照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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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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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