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汽车后座安全带不系会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如下: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扣2分; 2、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款20元; 3、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扣2分; 4、机动车行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 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6、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口头警告。7、123号令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一次记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