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
释义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这个准则对正确执行《朱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本法的精神实质,并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类保护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它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规定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很多,如宪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等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行动,防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格是人能作为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是人身权的基本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们的心理和身体的伤害问题十分严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身体发展特点和心理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的健康和顺利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一生都非常重要。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研究这些特点,遵循这些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知识、技能等传授给未成年人,它是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可将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同时,也将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大大地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实现自我保护。但是,教育只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完善,不能等于或者代替未成年人保护,因此,绝不能放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结合起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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