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宣告失踪满一年,不可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后两年可以宣告死亡,一般需要具备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并达到法定期间,而死亡宣告是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符合法定情形,即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