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户籍是犯法的,其实出户籍就是人肉搜索。 首先,是互联网催生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人工参与和多人协作,这两点与网络平台的特征相吻合,同时,网络信息易获取、易传播,聚集了大量信息和活跃用户,人肉搜索算是应运而生; 早期豆瓣上有很活跃的人肉搜索小组,甚至暗中还有收费提供户籍信息查询的角色,因为很容易侵犯到个人的隐私,这样的群组在浮出水面之后也就逐渐受到了各种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首次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认定,网站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