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申填写方法如下: 1、“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全称。 4、“填表日期”:填报企业申报当日日期。 5、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不一定要申报: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仅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同时新增了报送国别报告的要求。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综上所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不一定要申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