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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如何?
释义
    1、企业应根据自身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要完成相应表单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相应表单。选择“不填报”的表单,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
    2、企业在填报报告表前,首先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为后续报告提供指引。报告企业信息表主要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信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企业主要股东信息情况等部分。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关联关系是指具有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
    (一)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是指其"成员实体"
    OECD最新发布的填报口径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因此,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明确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关联申报表
    公告明确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的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关联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
    关联申报是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决定是否对应纳税款作出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首先,纳税人要弄清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税法规定上的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三个条件,国税发〔2009〕2 号文件又将其扩展为八个条件,纳税人应一一对照与其交易方是否存在税法规定上的关联关系,如果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应该将与其发生的交易确定为关联申报的内容,否则就不必进行关联申报.
    其次,纳税人注意关联申报的时间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也就是说,企业进行关联申报的时间应该是与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即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次年的5月31日前进行关联申报.
    再次,纳税人要注意关联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的内容包括有形资产(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的购销、转让和使用(租赁)、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提供)、融通资金情况(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业务)以及提供劳务(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情况.申报时主要是将上述内容一一对应填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以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报表相应栏目后,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告一同报主管税务机关.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怎么写的内容,对此是有详细的规定的,笔者都摘录在资讯的开头部门供大家参考填写,至于关联方的识别与关联方业务之间产生的风险,是值得每一位财务人多加关注的,不同的情形还要进行有差异的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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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