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面部轻伤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法律依据:《人体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