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度烫伤是否算工伤? |
释义 | 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需根据劳动者功能丧失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最终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准。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若伤情稳定且影响劳动能力,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病历材料、身份证明等。相关法律条例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至二十三条。 法律分析 二度烫伤,指的是烫伤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伤残,要看部位,面积和功能的最后的恢复情况。因为医学上的诊断与工伤分级证明不同;烫伤深度也不是工伤等级的直接分级依据,而是要根据烧伤所带来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评估伤残等级。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功能丧失程度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工伤伤残等级是按治疗终结之后,存在的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评定的,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功能丧失程度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功能丧失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及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还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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