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章处罚。本条第一款已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参见《刑法修正案(三)》。并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章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三)》,由此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其主要内容: 刑法120条规章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是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是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是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章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