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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
释义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关于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区别 不可撤销 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 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而且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二、可撤销信用证特点: 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是维护开证银行的利益,若进口商因市场、运输等情况的变化而出现或处于困境,甚至倒闭时,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无保障,风险大。 国际商会第500号刊物公布的统一惯例中的第8条明示,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于收到修改或撤销的通知之前,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予以付款、承兑、或议付。亦就是说,若装船、议付于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才有义务偿付。 开证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予以撤销或修改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 为了明确信用证的功能,在信用证上列有下列文句,以示本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本信用证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可随时撤销或修改。 本银行保证,在议付银行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凡根据本信用证条款开立和议付的汇票,向本银行提示时予以照付。 本信用证明示,不须通知而可予以撤销,本信用证仅供贵方预先制作单据时参阅,本银行与通汇银行不承担义务。 开证银行不须事先通知,随时对信用证 可予以撤销。 三、可撤销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在国际 贸易实务中,出口商愿意接受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一般来讲,若遇有下列的情况,可以采用可撤销信用证: 1. 契约货物可通过某种渠道畅销,预计成交后市场价格有上升趋势,所获利润较高;或当进口商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信誉又比较好的情况下是可以采用可撤销信用证。出口商明知采用可撤销信用证的风险较大,但又不愿失去成交的机会,俗语讲,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比没有信用证的成交更胜一筹。故此,可以接受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2. 若开证银行因某种原因撤销其信用证,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所签的契约不能撤销,可依契约规定的条款向进口商行使权利,取得货款。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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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