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工程赶工费的计算方法和分类。赶工费的计算需要分清赶工期是由业主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并查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完成工期。如果实际完成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了20%,就需要支付赶工费。赶工费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工程赶工费可以分为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和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两类。 法律分析 1. 首先需要确定是哪个人提出了赶工工期,如果是业主提出的,那么就需要支付赶工费; 2. 接着需要查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天,并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工期是多少天。如果实际完成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了20%,那么就需要支付赶工费。 一、工程赶工费如何计算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 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其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二、工程赶工费的分类 1、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规定的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些体育比赛场馆项目要求在预定的比赛日期前交工,一些教学楼项目要求必须在规定的开学日前完成的,由此就产生了赶工措施费问题。 2、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 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发包方又要求该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工的,这些情况主要有: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以及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或因设计错误,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结语 赶工费的计算需要分清是哪个人提出的赶工工期,并查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完成工期。如果实际完成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了20%,就需要支付赶工费。赶工费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工程赶工费可以分为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和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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