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的要求如下: 1、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2、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 3、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5、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6、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