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外,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三十天。东莞市执行的是广东省的产假规定。 法律客观: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