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银员收到假币,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
释义 | 超市对于收到假币后要求员工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赔偿应以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而超市不应一概要求员工自负后果。员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超市却未及时处理验钞机故障并强令员工继续收款,导致损失发生,这是超市的过错。因此,员工无需受此约束,超市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 不可以,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到假币听之任之,放任自流;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向超市反映,被超市强令继续收费期间也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不但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责,即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相反,超市没有及时对验钞机作出处理,甚至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当属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错。 结语 超市的做法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您进行扣除工资作为赔偿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无需受到此约束,并且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您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相反,超市在验钞机故障后没有及时处理,并让您继续收取货款,这是他们的过错。因此,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二条 【支票存款帐户的开立】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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