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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赵先生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并经批准许可,可以成立保险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或许经国务院赞同外,我国请求人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注册的具有法人资历的公司或许企业,商业银行、证券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则的外资企业在外;
    (二)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许其股东会赞同;
    (三)运营状况良好,且请求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盈余;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来历合法。请求建立外资稳妥公司的外国稳妥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A、运营稳妥业务30年以上;
    B、在我国境内现已建立代表组织2年以上;
    C、提出建立请求前1年年底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D、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完善的稳妥监管制度,而且该外国稳妥公司现已受到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的有用监管;
    E、契合地点国家或许区域偿付能力规范;
    F、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赞同其请求;
    G、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批阅程序
    A、向我国保监会提出书面请求,保监会赞同后发给正式请求表;
    B、请求人接到正式请求表后打开筹建作业,将填写好的请求表连同下列文件报我国保监会批阅,保监会赞同后颁布运营稳妥业务许可证;
    C、请求人凭运营稳妥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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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