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开业6年以上;(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上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五)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风险提示: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公司;(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