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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