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排列拍卖财产的偿付顺序 |
释义 | 拍卖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应优先清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财产前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对于低价财产或容易确定价格的财产可以不评估。对被执行人股权的评估可要求相关企业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如企业拒绝提供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拓展延伸 拍卖财产优先级的重新调整方案 拍卖财产优先级的重新调整方案是根据特定情况下的需求,重新确定拍卖财产的偿付顺序。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债权人的权益、债务的性质和金额、法律规定等,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调整方案。这个方案将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级获得偿付,同时尽可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制定方案时,可以考虑采用先清偿优先级高的债务,再清偿优先级低的债务的原则,或者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权益进行调整。总之,这个方案旨在确保拍卖财产的偿付顺序合理、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和法律要求。 结语 拍卖财产的优先级重新调整方案旨在公平、合理地确定偿付顺序。根据债权人的权益、债务性质和金额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制定一个公正的调整方案,确保债权人按优先级获得偿付。此外,该方案也考虑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可以根据优先级高低或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拍卖财产的偿付顺序合理、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和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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