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