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越级上访是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十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