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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为什么不能越级上访
释义
    为了更好地节约资源,从源头上禁止越级上访,只有问题发生地才能更好地处理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上访信怎么写
    开头:
    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
    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正文:
    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结尾:
    写信访人的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
    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怎么上访最有效
    上访有效的要求为:1、说清反映的人和事;2、找对受理部门;3、记住受理人和相关信息;4、逐级上访;5、对于处理答复向工作人员要依据;6、组织者要有掌控力。并且同时,不要发生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妨害公务、阻碍交通等过激行为;不要打口号标语;组织实施过激行为者不要自作聪明;不要受到情绪感染。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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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