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限制高消费令的方法 |
释义 | 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成后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被执行人不得进行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高级交通工具、在高档场所消费、购买非必需物品等。单位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也受限。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达成和解或法院终结执行后,其信息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法律分析 一是及早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民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二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如全部履行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认履行完毕,或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其相关信息应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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