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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逐级上访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逐级上访要求。信访人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属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复议管辖处理的问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属于检举揭发、重要情况反映、批评建议和咨询方面的问题以及重大、紧急、突发案件,不纳入逐级上访的程序。
    法律依据:《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第二条 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群众上访应先到这些单位反映问题。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认真处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乡镇、街道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由乡镇、街道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属于县(市、区)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以及经过乡镇、街道一级处理后仍不服的问题,由县(市、区)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或复查;属于市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以及经过县(市、区)一级处理后仍不服的问题,由市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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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