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犯罪嫌疑人叶某、唐某、陈某、蒋某、杨某等人在青白江区城厢镇联兴村搞房屋拆迁。叶某、唐某等五人共谋,若有人到联兴村砍树必须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2011 年 11 月的一天,叶某、陈某到其拆迁的工地上巡视时,发现张某在砍树,便要求张某给“管理费”,张被迫答应事后给予一定的费用。 2011 年 11 月 9 日,叶某、陈某、唐某再次来到联兴村 5 组张某砍树的地方要求其给 8000 元“管理费”,张某表示无法拿出这笔钱,后叶某打了张某一拳并从其轿车后座拿出一把菜刀追赶张某,张某当场跑掉,但张某由于害怕出事便拿出 8000 元钱交予唐某等人,后叶某、陈某、唐某与合伙人蒋某、杨某将 8000元平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事发时没有在场,蒋某在离事发20米左右拆房,目睹了全过程,看到叶某拿菜刀追赶张某时还喊了句“不要那么冲动”,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叶某拿刀的行为暴力程度不要那么大;二是不要动手,张某不给钱就算了。根据疑点归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不要动手,不给钱就算了”,加上蒋某、杨某均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到谅解,敲诈金额只是较大达不到巨大,应当认定蒋某、杨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蒋某和叶某等事先预谋,叶某等人第一次找张某时,五人均在场,张某由于害怕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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